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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牛壹碗汤王快餐店(李建)发布广告内容违法案

※发布时间:2019-10-24 18:55:1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牛壹碗汤王快餐店(李建)发布广告内容违法案。

  2019年4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塘沽杭州道街中心北里1栋底商6号牛壹碗汤王快餐店宣传牛肉汤里添加了十几种中药材,同时发现汤里有头发,希望我单位核查处理。2019年4月30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外卖平台宣传信息进行核查。2019年5月18日对相对人进行了询问。2019年5月21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提供了购进中药材和调料的票据,并提供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其宣传的牛肉汤“经几十种滋补药材及卤料熬制而成”属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厨房进行检查,厨房干净卫生,工作人员着戴帽子,当事人否认了自己出售的牛肉汤里出现头发的可能性,且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应,故当时出出售的汤里有头发的举报不足。

  我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信息中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在看电视时看到过类似的广告语后,自行设计了自己所售商品的广告用语“来店里经常喝的顾客反映,手脚冰凉,无力,尿频,体虚等症状有明显改善”,然后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建强广告制作中心将该广告内容发布到自己外卖平台的宣传公告,服务费用200元。此条广告所包含数据无任何数据来源,属虚假广告。上述广告的费用除发布广告服务费200元以外无其他费用,本案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共计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神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调查1份,网络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3、收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服务费用的事实;4、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厨房卫生状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着装的事实。5、网络截屏1张,证明当事人已删除虚假广告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的内容,不得、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本案无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刘敏涛的丈夫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