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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悔婚拒返彩礼被拘 未办结婚登记就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同居

※发布时间:2017-9-11 22:07:3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原来,2012年2月份,中牟县刁家乡两名80后的青年孟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期,孟某给予马某彩礼若干。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马某离开孟某家,感情完全破裂。二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诉之中牟县。孟某要求马某返还彩礼60200元,马某要求孟某赔偿损失5万元物质和损失,中牟县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马某返还给孟某彩礼2.54万元彩礼。

  但马某置若罔闻。孟某遂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马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马某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一时案件陷入僵局。

  在得知马某的现住地后,2017年8月1日,中牟县执行局实施五队立刻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马某进行司法。虽然遭受马某家人的,但经过执行的明法析理后,终成功马某,并连夜将其送往所。

  彩礼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若有时,若女方,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则彩礼不退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事实上,天价彩礼对家风、村风、民风的远超想象。彩礼成了拦住爱情、亲情的高门槛,传统民俗变成了公序良俗的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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