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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8〕233号 柳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火葬区和土葬区调

※发布时间:2019-2-18 23:37:33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各县、区人民,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开展火葬区和土葬区调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9部门《全国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开展火葬区和土葬区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50号)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科学精准划分火葬区和土葬区,因地制宜推进土葬,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推动生态文明殡葬,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深化殡葬的工作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以推动殡葬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以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通过开展火葬区和土葬区调整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划为火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范围,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深化,推动殡葬和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增进人民福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根据自治区要求,本次调整划定工作按照“节约资源、、移风易俗、群众受益”的总体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扩大火葬区范围,提高遗体火化率。具体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标准如下:

  (一)已建有(含市级所建)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的县(区),凡境内交通方便(汽车可到达的村屯、通航的岛)的地区,划为火葬区。

  (二)暂未建有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的县,距离其他设区市、县(市、区)殡仪馆100公里或者殡仪服务站50公里以内、交通方便(汽车可到达的村屯、通航的岛)的地区,划为火葬区。

  (三)距市区100公里、县城50公里或者中心镇30公里以内、交通方便(汽车可到达的村屯、通航的海岛)的地区,划为火葬区。

  (四)1985年以前已经划为火葬区的地区、2001年以前划为火葬区并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的地区、2001年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批准划定为火葬区的地区,此次仍应划定为火葬区。

  (五)其他因位处偏远、交通不便等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区,允许土葬,鼓励火葬。

  (一)2018年12月29日前,各县区人民按照桂政办电〔2018〕350号文件要求,依法开展调整划定的调研论证、公开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程序;

  (二)2019年1月7日前,各县区人民按照现行的行政区划,依据调整划定标准,结合实际提出调整划定本地区火葬区和土葬区范围的方案,连同前提调研论证、公开听证材料和风险评估报告一并报市人民,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三)2019年1月11日前,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各县区的调整划定方案,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方案,按程序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审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人民是本次调整划定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及时开展调整划定工作。各县区要专题研究部署火葬区和土葬区调整划定工作,把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作为深化殡葬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调整划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表,加大指导和检查,确保按时完成调整划定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依法履行程序。各县区要实事求是,要严格依法履行调研论证、公开听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按照标准科学划定本辖区的火葬区和土葬区。市民政局要保持与自治区民政厅的沟通对接,切实加大对各县区的工作指导力度。市民政局在汇总各县区方案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调整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方案后,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征求市国土、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

  (三)做好引导,防范社会风险。各县区要慎重、稳妥地推进火葬区和土葬区调整划定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大力绿色生态殡葬,普及科学文念。针对调整划定工作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因素,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玉林市划定的火葬区和土葬区范围的批复(桂政函〔2005〕179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防城港市划定的火葬区域的批复(桂政函〔2006〕19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南宁市重新划定火葬区域的批复(桂政函〔2006〕233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贵港市划定的火葬区范围的批复(桂政函〔2007〕117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关于同意百色市划定平果县火葬区范围的批复(桂政函〔2007〕121号)

  山脚村民委:山脚屯、厂底屯、石龙底屯、长田屯、三里屯、耳龙屯、卜月屯、旁寨屯、古云屯、古要屯、过水田屯。

  大兆村民委:厂高屯,大兆屯1、2队,大桥屯,石祥屯,塘藕屯,菜元屯,旧县屯,山湾屯,大庙屯,江洞屯,下末屯,老鼠坳屯、枫木坪屯、桐木屯、茶胆屯、北菜园屯、滩头屯,马头屯,桥头屯。

  朝阳村民委:六末屯、独寨屯、朝阳屯、滩头屯、龙耳屯、长岭屯、拉敢屯、西眉屯、山脚屯、马头屯、桥头屯、马安山屯、龙塘屯。

  福龙村民委:南村屯、坪地屯、大伦屯、寨脚屯、新村屯、中段屯、马腰屯、社脚屯、新县屯、上下菜园屯、南菜园屯、洛青屯、回龙屯、石龙屯。

  长盛村民委:长盛屯、果落屯、红星屯、河旦屯、北泗屯、长安屯、龙头屯、小井屯、大井屯、六占屯。

  石墨村民委:木皮屯,坡村屯,石一屯,石二屯,马岭屯,马蹄屯,中村屯,河边屯,月桥屯,石排屯,新村屯,蓝家屯、冰塘屯,垌光屯,上里屯,石墨屯1、2队。

  潘圩村民委:莲塘屯、木宅屯、石板屯、中村屯、金村屯、平岭屯、潘圩屯、王浪屯、樟麻屯、坡阳屯。

  贝塘村民委:贝塘屯、上同屯、良木屯、中村屯、马形屯、三门屯、拉力屯(原文件中有两个贝塘屯,现已删除一个)。

  黄腊村民委:黄腊屯1、2、3、4队,鲁木屯,老圩屯,塘村屯,白寺屯1、2、3、4队,大宅屯,马塘屯,大寨屯,黄腊屯,白寺屯。

  孔堂村民委:大脉屯、岩头屯、六马屯、龙山屯、户堂屯、金顶屯、白洋屯、新村屯、板坡屯、孔堂屯。

  大阳村民委:龙岩屯、大社八、坡鸾屯、大洋坪屯、大淮海屯、小淮海屯、六亮屯、新村屯、龙团屯、上龙兴屯、下龙兴屯、屯、龙岩屯、小社八屯、中社八屯。

  平山社区:平山街、桥头屯、东闸屯、北闸屯、福源屯、碑头屯、闷村屯、石豆屯、几里屯、新造屯、马安屯、古陇屯、岩村屯、山湾屯。

  古懂村民委:石校屯、上龙屯、新村屯、新老屯、利民新村屯、老虎头屯、六旺屯、龙坪屯、那旦屯、古懂屯、新兴屯。

  东马村民委:黄芽屯、东马屯、黄托屯、七星屯、茶山屯、半岭屯、大往口屯、洞光屯、东马一队、大村屯、水口屯、石家屯、石角屯。

  寨沙村民委:石排岭屯、波井屯、寨沙屯、金袍屯、拉甫屯、下步屯、九龙屯、寨沙街屯、大石头屯、大岭脚屯、下巴子坳屯、芒坝屯、陈家屯、张家屯、麻冲屯、高排屯。

  六往村民委:岭背屯、石跳屯、对岸屯、六往屯、月山屯、熬塘屯、下寨屯、浪洲屯、朱朝屯、小六往屯、半岭屯。

  三排村民委:甲村屯、三排屯、肯丛屯、板坡屯、斑鸠屯、大敖屯、龙屯、大樟屯、那马屯、恳崇屯。

  白合村民委:白合屯、塘厂屯、朝阳屯、田主屯、古梨屯、梨村屯、新寨屯、老寨屯、寨南屯、高椅屯、都送屯、岭背屯、六艾屯。

  江南村民委:北岸屯、谭村屯、纳基屯、柑村屯、江洞屯、南村屯、石炭屯、建村屯、圩村屯、桥旦屯、屯、科产屯、石庙屯。

  村民委:高院屯、高车屯、张家屯、六墩屯、万角屯、刘家屯、小二王、大二王、万角屯、沟打屯、闷塘屯、板盘屯、高燕屯。

  石村民委:毛略屯、石屯、平地屯、新建队屯、朝兴屯、大坪屯、龙旦屯、水城屯、白面屯、潘岩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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