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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女子宾馆“为人民除害”可以从轻处罚吗?

※发布时间:2018-8-26 7:23:2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今年6月,鄂州市一女子被发现于某宾馆内,凶手还在现场留下了一张纸条,写着“为人民除害”。经查,案件为因女子移情别恋引发的情杀。抛开案情不论,凶手留下张纸条,表示“为人民除害”的态度,可以从轻处罚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对象是“人”的生命权,“人”在这里并没有和的区别,只要是“人”都受到刑法的。这样的既是出于最大限度人民的生命安全,也是“罪刑”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人民除害”的行为未经法院判决,因此不能确定被杀的者是否有罪,更不用说是否应当被处死。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杀”“可以免除或从轻、减轻刑罚,但是”被害人有“确实是被司法实践认可的从宽情节。特别是在死刑的适用上,出于审慎,”被害人存在明显“有时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关键。从另一个角度看,”为人民除害“可以从轻处罚也是有群众基础的,比如“灭亲”在中受到肯定,表明这类行为是符合群众观的。

  不过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认定标准相当严格,要求被害人存在的必须符合一定的特征。

  例如:被害人的应该与犯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个很容易理解:别人偷了你领居的鸡,不能成为你杀他的理由。

  再如,被害人的应该是受到或法律的行为,”为人民除害“案中,被害女子仅仅是由于移情别恋而被杀,则不属于这种”“。”为人民除害“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为人民除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从轻处罚,然而是否属于“为人民除害”却不是凶手说了算的。西野花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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